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借款合同中自行设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倘若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产生的损害赔偿,那么,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利对其予以适度提高;反之,若违约金的数额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害赔偿的合理范畴,同样可以通过相关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情降低。因此,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记载的违约金数额,理应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共识,且必须在实际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之内。
如若违约金的数额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