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可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则有权利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当债务人拖欠借款且未按期归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提供抵押物,其中包括房产等不动产。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但并不需要实际转移房产的占有权,只需将房产的抵押权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即可。倘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责任,债权人便可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以获取优先受偿。针对此类业态问题,债权人应当先与债务人商议并制定明确的抵押协议,同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债务人违反约定,债权人则可以依法向法庭提出主张实现抵押权,由法庭依例启动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的程序,确保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清偿。总的来说,债权人是具备要求债务人以房产作抵押的权利的,如若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便可行使法律手段实现抵押权,从而成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