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女方因不堪男方家庭暴力而面临离婚境地之时,由于其自身并未涉及任何过失行为,故依律享有向男方索偿相关损害的权力。就司法实践而言,审判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需要全面考察诸多相关因素如双方的婚姻关系、过错责任之归属及受害状况等等,以此为基础来权衡是否应予判令损害赔偿以及赔偿数额之大小。如果经查实确认男方的确实施了针对女方的家庭暴力行径,且这种现象为造成这场离婚纠纷的主要导火索,那么女方便有资格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向法庭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在通过严格审慎的考量后,法庭会基于不同的实际情况对男方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予以判定,同时还需衡量其过失程度及所带来的实际影响,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