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法拥有对被申请强制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一旦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此项权力之后,他们就需要负担起对这些财产的详尽调查工作及其后续的处置管理职责。该条款以清晰明了的文字形式规定,当被申请执行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包括拍卖在内的各种必要手段来处理已经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因此,在整个执行程序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肩负着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深入调查以及妥善处置的重大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