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时,我们是否必须通过对保险公司发起诉讼才能成功获得理赔呢?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一般来说,只要我们的索赔情况满足保险合同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当承受补偿的义务,只有在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进行赔偿时,我们才有必要走上法庭,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我们想要了解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基本准则是什么。其实,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背后的依据便是保险合同以及保险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国际通行标准。除此之外,无论何种其他的理由或解释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合法依据。在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保险责任的归属、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等方面产生了争议,那么他们应该采取合适的方式,以公正、合理的态度去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根据行业惯例,针对保险业务中所出现的各种争议,我们通常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来进行处理:
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进行沟通与协商,互相做出一些妥协,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和第三方主持和解这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从中进行调停,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对于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两级仲裁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二级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方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断,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然拒绝履行裁决,那么受害方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