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三十九条与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告人在首次接受羁押机关调查的讯问抑或是被实施法定措施之日起,则有权力委任辩护律师作为他们的代言人。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有权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互通书信。若辩护律师持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请求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倘若案件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犯罪,那么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在会面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当辩护律师请求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申请;看守所应当迅速转告,但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因此,家属作为非辩护人,通常无法直接探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律师进行会面和通信。如家属希望了解案件进展,可向律师咨询,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