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订立详细的借据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依然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应当切实负责,通过提出充分的论点为自身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当借款人亲口承认借债行为的确切发生,或是有其他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以及音视频资料等能够实实在在地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时,即便手中并无详细的借据,我国法律同样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若债权人因个人能力所限无法自行搜集到上述的关键证据,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协助,由法院依法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工作,以确认借贷事实是否确实存在。因此,即使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借贷事实的存在,我国法律仍会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