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于普通共同诉讼的特性有清晰且具体的诠释。在一般的案例中,普通共同诉讼的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类诉讼涉及的诉讼标的往往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类型;
其次,参与此种诉讼模式的各个共同诉讼人及其对立方彼此之间必定存在至少两个以上相互独立并且具有实质性利益冲突的诉讼请求;
再者,由于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可以独自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普通共同诉讼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不仅包括单独提出的诉讼,还涵盖了协同提起的诉讼。
然而,当法庭认为多个独立的诉讼可以进行合并审查并且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共识时,便可以形成普通共同诉讼。在此过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其权益得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