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场查获的现金、筹码、财物等直接用于赌博的资金和物品,这部分通常会直接被认定为赌资。
2. 已兑换但尚未投注的筹码或其他形式的赌博等价物,也会被计算在赌资范围内。
3. 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用于赌博的资金,包括转入赌博账户的资金以及从赌博账户转出的盈利部分。
4. 赌博参与者之间相互结算的资金差额,例如输赢结算后的欠款或盈余。
然而,具体的认定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