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佐证案件事实情况的所有材料均称之为证据。在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证据的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当事人自行提供的陈述;
其次为各种形式的书面凭证,例如书证;再有就是有形物品,此类又称为物证;另外也包括具备生动形象效果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同时还包括证人的口头证词以及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与现场勘验的记录等等。这些证据均需经过严格核实后加以确认,方可奠定认定事实的基础。那么,以手机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对证据分类的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度。单独依靠一张手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其力度确实相对较弱。因为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拍立得照片的制造技术日新月异,这无疑加大了其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此类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我们必须借助于科技手段进行检测鉴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可以任意调整或修改的数码照片,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