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倘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者在行车过程中违背条例规定进行超载行驶,即“学校、幼儿园或其他专门负责接送未成年人和中小学生的单位或个人,而在从事校车服务或者开展旅客运输活动时,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量”。那么他/她可能会遭受拘役和罚款等严厉惩罚。若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对于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依照上述法例条款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