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赞同赋予著作人身权的国家来说,他们通常坚持认为著作人身权具备着鲜明的不可转让性且延续永久的特质。
1、首先来看不可转让性。持二元说观点的学者们持有这样的立场,即著作财产权是可以实现转让的,然而著作人身权却是绝非如此的。例如在法国的《著作权法》第6条中清晰地做出了规定:"作者享有使其姓名、资格以及作品受到尊重的权益。这些权益就是我们所言的人身权利。这些人身权利是永恒不变的、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更是无法被剥夺的权益。"这正是二元说思想的典范体现。同样的,那些采纳一元说的国家也一致认同著作者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特性。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是通过援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范,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该细则仅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发生转移,实际上也就自然而然地揭示出著作人身权其实是不能够进行转移的。
2、其次,我们来探讨永续性问题。在版权领域,著作权的防护期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无期限保护的无限主义,另一种则是设定有特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的明文规定:"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修订权及维护作品完整权将获得永久的保护。"因此,我国在这个问题上选择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再接下来是不可剥夺性。
4、最后要提及的是个别的权利应用的可继承性,例如发表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