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如有人因自身过失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构成侵犯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机动车辆若酿成交通事故并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由负责交纳强制性交通事故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其责任限额予以全额赔偿;如赔偿仍显不足,则再由负责补充商业性交通事故保险(简称“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若以上两项赔偿仍然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剩余部分将由涉案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在此次案件中,由于刘某未能及时履行配合义务,导致车辆出厂时间延迟,由此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畴。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仅需支付修车费用以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而刘某则需承担因车辆出厂滞后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余元。判决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