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程序中,开庭之后未立即进行当庭宣判并不代表审判过程的终止,而仅仅是决定是否择日进行最后的判决宣告。在刑事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经充分质证与判定控诉方与辩护双方所提出并争论的客观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能够明确认定被告人确实符合罪名成立以及量刑所需条件时,方可作出当庭宣判的决定;反之,若无法达成以上判断标准或者被告人之行为并无构成相应罪名,则应另行协商并确定合适日期予以判处。
至于民事案件领域,法庭经过严谨的审查与审理工作,只要确认案件情节清楚明白并且不存在难以当庭宣判的实际情况,如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数都需要当场进行最终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