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就是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说的第六百九十二条,有一个叫保证期间的东西,这个保证期间其实就是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对应的期间。假如这个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说好保证期间这件事,或者他们说的不够清楚明白的话,那就得看主债务履行期限到什么时候结束了,然后从这一天开始算起,往后数六个月,这就是保证期间。要是欠条上的担保人没写日期,也就是说他们没说好保证期间到底是多久,那就按照上面那条法律来办,保证期间还是得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头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往后数六个月。所以,就算担保人没写日期,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是明确的,欠条上的担保还是有效的,但是保证期间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来算了。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话,那保证期间就得从债权人去催促债务人还钱的宽限期到头的那一天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