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执业律师,务须善于精准总结以及发掘辩护的宪法性理由。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层面,应提出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豁免其刑事责任的资料以及意见,竭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同样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法律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律师,还包括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员在内。
2.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事项,切勿轻易忽视。相较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节,酌定情节指的是那些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依据法理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以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因素。
3.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敢于辩护、擅长辩护、明确辩护。尽管勇敢辩护与擅长辩护、明确辩护看似存在冲突,然而他们其实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只是勇敢地表示辩护,而未能做到流畅的表达,那么这样的辩护则很难令人信服;反之,过于擅长于辩护,却不能够清晰地表达出来,那么听众可能会觉得辩护的观点过于灵活,缺乏力度;而能言善辩却表述不清,则会使辩护效果变得含糊不清,难以被理解。只有将勇敢辩护、擅长辩护以及明确辩护融为一体,才能展现出具有独立见解且书写流畅且目标清晰的辩护。据了解,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大的不满在于缺乏勇气去辩护,对缺乏明确表达的辩护最为抱怨,而对于不善于辩护的情况则要求极为严格。
4.避免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扭曲是非的错误辩护方式。例如,曾经在一次重大的走私案件中,公诉人指责被告的走私行为破坏了中国本土市场,并给国内同行带来了严重伤害。然而,某位辩护律师竟然声称,封闭国内市场实际上对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竞争构成了阻碍,被告的走私行为使得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低廉的价格,花更少的钱购买到更多的产品,因此在某些层面上来说,这种走私活动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领先于开放市场。不难看出,这位辩护律师的“走私有益论”就是一个明显的歪曲事实、歪曲法律、扭曲是非的辩护行为。类似以上这种歪曲事实的辩护,不仅会使得公诉人和法官对其深感不满,甚至连被告及他的家人都会认为这是一种白费力气、毫无价值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