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婚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是其中一方在最终认可后形成的债务;
其次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若借款项目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这类债务有较大可能性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是借款并非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目的,那这笔债务原则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若是债权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此项债务确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活动,甚至是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涉及到处理欠款未偿还问题时,如果这笔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便有权请求债务人的伴侣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倘若债务人的配偶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持异议,债权人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例如发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债务人和/或其配偶偿还债务。如果借款实际上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债权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活动,甚至是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那么这笔债务可能并不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能仅能向债务人本人进行追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借款的特定用途、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状况、债务的性质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如果债权人坚信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务人的配偶却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持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