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理应对于自身所主张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是涉及到债务纠纷,即便无法提供有效力的借据,但若能寻找到其他有力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词,书面文件以及电子数据等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借贷行为的确切发生,那么便足以将其视为确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缺乏借据的情况下,欠款纠纷仍然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倘若人民法院认为审理该案件所需的证据未能得到充分提供,亦可由法院自行进行调查和搜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