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贷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其内容通常包括贷款类别、币种、用途、金额、利率、年限以及履行方式等关键条款。尽管该法条并未严格规定贷款原因必需载入借据之内,然而,依照民法典之基本准则,贷款原因作为贷款合同的核心要素,理应详尽说明,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借据作为贷款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应当涵盖贷款的主要条款,其中自然也包括贷款原因。若借据未能明确记载贷款原因,则有可能对借据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贷款原因直接关乎贷款的真实意图与目的,乃是判定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关键依据。倘若借据内容存在缺失,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条款不够清晰明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条款模糊不清者,可依据有利于实现合同宗旨的原则进行解释。因此,即便借据未详细注明贷款原因,仍有可能对其法律效力产生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尚需结合具体案例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贷款人在签署借据之时务必确保所有必要条款均已明确列明且记录在案,以免日后可能引发的法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