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罚通常由拘役与罚金这两种形式组成。而最终判处的具体刑罚则需根据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价才能得出判断。若被告人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的刑事犯罪法规,那么便应按照更为严格的法律条款对其量刑定性。据此,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时,将会根据具体案情来裁定最终的判决结果,但通常情况下,拘役和罚金的处罚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