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品乃指依法定不得擅自进行制造、购入、使用、持有、储存、运输并对外进出口之物品。因各国法律有所区别,故禁品类别亦因地而异。在我国境内,为了保障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广大民众的生存权与财产安全,法律明确规定了包括各类武器、弹药、爆炸物如炸药、雷管及导火索等,剧毒性物质如氰化钠与氰化钾等,麻醉类药物如鸦片、海洛因、吗啡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等在内的一系列违禁品。任何涉及违禁品的私自制作者、使用者、存储者、运输者以及进出口经营者等,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承保服务。
至于本罪之主观要素,则需以故意为准绳。为此,应特别关注以下二点:明知的内容主要应界定于知晓该物品极有可能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无需确定具体哪个犯罪,也无需了解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从何而来,甚至连该物品的具体性质、价值等因素均无须判断;
另外,明知的程度则必须达到认知为他人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这一高度,而非仅仅认知为普通违法所得。因此,倘若行为人仅得知该物品属于他人违法所得,那其所侵害的便不再是司法程序中的秩序,而是行政管理秩序,此种情况下,当然不应构成本罪名。在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掩饰、隐瞒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确属“明知”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明智程度。因此,若得以证明系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那么便可洗脱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