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两名股东分别占据公司全部股权份额为50%的情况,从现行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并未明确禁止此类股权分配方式。
然而,众所周知,这种持股比例的设置确实存在导致公司内部产生矛盾和影响决策执行效率的可能性。
首先,由于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诸多议题,如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各项会议决议以及制定其他重要策略等环节均需要获得超过半数的投票权方可生效。因此,当两股东间因某些原因产生严重冲突时,公司很可能会立刻面临停滞不前的“僵局”困境,最终不得不寄希望于法院启动清盘程序来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尽管对于这种股权配置模式在法律层面并无明显的禁止性条款,但实际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潜在风险。为此,我们给您提供如下建议:在实践中常常采用找寻一位得到各方高度认可并自愿以一元出资(俗称黄金一股)的人士作为中间人的方法,以便促使公司的股权架构更加合理化。然而,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手法也无法完全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诸如修订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拼分拆等公司特别事项时,仍需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权股东的同意才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