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赔款纠纷中,保险公司以被告身份应诉,实际上并不是出于对可能的法律诉讼的担忧。当保险公司面临这样的法律挑战时,他们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辩护与抗辩,同时提出质疑对方证据真实性的专业性意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并不存在畏惧或担忧法律诉讼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