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条例,公安机关有权针对特定情景之下,行使援引刑法对于精神病患的处置权,即实施预先拘留。然而,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清晰地阐明精神疾患自身是否有资格受到刑法制裁。这个问题需要依循具体案情,审慎评定其是否具备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述的拘留前提要素。假如精神病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维持了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满足了上述法条所规定的拘留条件,例如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等等,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力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反之,若精神病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丧失了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可能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确定其是否应该接受拘留。因此,是否能够对精神病患实施刑事拘留,需要全面考量其精神状况、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刑事拘留的各项条件。如果精神病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保持了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符合刑事拘留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面临刑事拘留;而如果他们不符合这些条件或者缺乏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们可能就无法承受刑事拘留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