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湖北省咸宁市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若涉案人员认可自身行为犯下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中的惯例,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会得到较为宽容和适度的处理方式。法院在进行审判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来作为量刑依据,同时也会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进行处理。对于认罪认罚的罪犯,其可能面临的处罚相对较轻,例如被判处缓刑、罚金数额有所降低或者拘役期限得以缩短等。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考虑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