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倘若当事人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实施绑架行为,且在此过程中对被绑架对象实施性侵,则该种情形极有可能成为绑架罪以及强奸罪的法律冲突情况。根据《刑法》所确立的量刑原则,针对某些异质行为涉及到特定罪名的问题,我们应首先考虑从重惩治其中性质较为恶劣的那一项罪行,而不是进行数罪并罚。在本案情形中,相比较而言,绑架罪的法定刑往往会超过强奸罪的法定刑,因此应该对此类行为视作绑架罪进行追究。假如绑架行为当中存在对被害女性实施性侵犯的细节,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绑架罪的一种加重情节,进而导致对其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至于具体的量刑程度,还需依据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加以衡量,包括犯罪人的动机、手段以及由此引发的危害结果等等诸多环节。倘若是涉案情节极其恶劣,例如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度伤害等情况,罪犯恐怕将面临最高达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强制处没全部个人财产。反之,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会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附加刑。总的来说,对于绑架罪与强奸罪竞合的量刑结果,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