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经过专业人士调查考证后判定确实少计提了某项折旧费用,那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充计提工作;
2.在执行当年的补计提账务操作中,可以借记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类科目,然后贷记累计折旧项目即可;
至于考虑到此前年度的欠提部分,应该借记之前的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接着再贷记累积折旧细目,随后,再依次通过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及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来完成整个过程;
3.我们的主要参考依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九条明确指出,各个企业在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只要是属于这个期间内产生的收入与费用,通通都要算作本期应缴税额;
其次,虽不属于当前会计期间的收入与费用,即便款项已经在此期间内支付或收取,但仍不应计入当前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范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扣除,应追溯至这项损失真正发生的年度来展开,而不能擅自变更该笔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所属年份。
根据以上准则,对于过去某年因某些原因未能计提的折旧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对照权责发生制的规范要求,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即应当在应该计提及摊销的年份里,做到税前成本与支出的准确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