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情形各异。被赋予行政许可权利的主体由于自身或其他方面的错误导致未经审查就实施了许可行为,或者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尽职履行审查义务而造成的违规、违法现象,均需通过撤销程序来解决,制备并公示相应的法律文书以示公正;而当行政许可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修订或废弃,或者许可行为所依附的客官环境展现出严重波动,则需要执行撤回程序。
其次,两者的法溯性存在较大差别。在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原有的许可立刻失去约束效力,无法回溯至之前的状态。相反地,撤回行政许可则意味着,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原有的许可将自动失效,不会对过去的行为产生追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