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生产安全的法律条文涵盖以下八大事项:
首先,危害行为的认定,例如危险作业罪;
其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再者,强制和引导他人进入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现场,称之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接着,针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惩治;随后,针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裁量以及因果关系判断;接下来,对于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上报甚至造假的现象,即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罪;
然后,若是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将面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制裁;
最后,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定为消防责任事故罪。而在生产安全保障方面,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基本且深远的内涵,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本质价值的核心所在;
第二,强调了以最大限度的方式去保护人们,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可提供的实际环境条件下,竭尽全力,采取所有可能的加强安全生产的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特别关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投入劳动力并创造价值的主要场域,也因此成为维护他们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关键场所,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理念,最显著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思想;
此外,这一理念更是从较深层次上揭示了安全和生产之间的紧密联系;
最后,重视一定历史背景条件下的保护。这里的"一定历史条件",主要涉及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素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