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运输毒品的数目一旦达到特定的量级,便可施加相应的极刑。具体而言,若运输的毒品种类为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且数量累积达到了五十克以上,那么这将可能使其陷入死刑的处罚深渊。与此同时,本法律条款还明确了其他数种应当处以死刑惩罚的情况,如为毒品运输走私团伙之首脑人物、采用武装方式掩盖贿赂、以暴制手段反抗检查、羁押、逮捕等行为情节恶劣,以及参与到有组织性的国际毒品交易活动等情况皆被涵盖在其中。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毒品数目标准仅是决定是否可能适用死刑的一个基本起步点,而真实的判决结果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例如犯罪情节的轻重、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等。因此,即便运输的毒品总量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同样有可能遭受严苛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