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明确规定,所谓犯罪未遂,即是指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行动,却因遭受犯罪者意志之外的各种因素导致未能成功实现既定目的的状况。针对此类未遂罪犯,应参照既遂罪犯的判刑标准予以适度从宽或减轻其处罚。同样,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范细则来看,在公安机构判定需对某位被拘押人员进行逮捕时,应当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请求司法检察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若遇特殊情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基础上,司法检察部门应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综合以上法律条款,若某人遭受到刑事拘留,随后又被提请逮捕,那么从拘留到逮捕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历经十天至三十天不等的时间,具体的时间跨度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及是否属于特殊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时间完全等同于犯罪未遂的刑事拘留时间,因为拘留时间还可能受到其他法律程序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而产生差异。若被拘留人被确认为犯罪未遂,那么他/她有可能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