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我们要给出肯定的回答,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风险代理制度。
首先,我们了解到有一种称之为全风险代理的模式,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当事人刚刚开始与介机构接触之时并不会产生任何费用,然而,在整个案件了结完毕之后,他们将依据实际的标的金额向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通常来说,这个比例大约占到了总标的额的30%左右。
其次,还有一种模式是以预先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作为主导,这个费用的标准通常设定在5000元人民币。接下来,在案件圆满解决之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至15%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都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坚决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采纳此种收费方式,但需排除以下四种情形: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