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中,通常需要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而言,对于雇员方来说,往往按照其在上年度月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约为2%)进行缴费;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根据本年度单位内部员工月平均薪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位于5%-7%之间)来缴纳相关款项。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特定的单位可能会进一步提升缴费金额,达到甚至超过10%的水平。
就个人医保缴款来说,此部分资金将归入个人单独设立的帐户之中;而针对单位所缴纳的那部分,尽管其中一部分将直接流入个人帐户,但其余大部分仍然会进入社会医疗统筹账户。
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