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拘留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取保候审,其实质属于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前者主要是针对一些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性手段之一,其适用范围往往涵盖轻微程度的违反规定行为;后者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视为对涉案人员或者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期间,取保候审这一程序通常是不会得到许可的。因此,从一般的情况来看,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人,通常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