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应由被告居住地点所属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如因保险合同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处理。"为进一步明确涉及到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类别的保险纠纷案件领域的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并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因保险合同引发的诉讼,若其中的保险标的物系属于运输工具或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