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继承人在其所取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有义务清偿已故亲人依法所需交纳的税费以及所负有的债务。这也就意味着,继承人仅需动用其所继承的遗产用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若这些遗产的总价值尚无法覆盖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对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不再负责偿还。
此外,若继承人有意舍弃其继承权,他们有权免除该类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子女欠下了债务又无法偿还,其父母作为继承人,由于并未行使遗产继承权,根据本法条款,无需动用自身的财产去偿还子女的债务。除非父母主动选择继承了遗产,否则他们将不会因子女的债务问题而受到牵连。同样地,如果父母决定不继承遗产,他们也将不受子女债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