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遵循以下两个重要的判定原则:首先,正式署名原则,即在作品上面以法定方式署名的个人,机构或者其他法人被认定为该作品的创作者。关于署名的具体形式,可按照作者之间的合意或者同出版社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执行,同时,也可以依据业界惯例,例如在书籍的版权页,封面,乃至出版说明,后记以及其他相关角落标明“作者”,“撰稿人”等明确标识。其次,实际创作原则,这意味着个体必须亲自参与和推动作品的创作过程。
因此,从普遍情况来看,创作者往往是指自然人,因为只有拥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才有可能具备真正的创作才华。然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法人或其他机构同样可以被赋予作者身份,条件是作品的创作活动需要归属到这些法人或其他机构主持之下,并且必须反映出它的意思表示,此外由该法人或其他机构承担起创作行为所带来的所有责任。对于那些提出实质性创作主张,而对正式署名持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他们必须出示确凿的证据支持,例如著作权的注册证明资料,公证书文件,原版手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