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聊天纪录可作为法律论据的一部分。请注意,聊天纪录呈现为电子数字形式,而电子数据则系指从电子邮件、网络社交平台、博客及其他互联网应用程序中衍生或保存于电子媒介之上的相关资讯。但是,仅有经过查证确认无误之后,这些聊天纪录方有资格被视为事件真实性的证明依据。假如这些聊天纪录被以非法手段获取,因其严重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那么它们便无法再作为判案依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