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进行完开庭环节之后仍然有机会提交书面辩护状。关于辩护状的递交时间,既可以预先准备并于庭审开始之前提交,亦可在开庭过程中适时递交。如此一来,即使选择在庭审期间提交辩护状,也未曾对当事人的辩护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法院需从收到辩护状之日起计算,在限定的五日之内将其副本传达至原告方手中。在此情形下,如果事态发展导致被告未能如期提出辩护状,也不会对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产生任何实质性的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