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的《农业耕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条款明确指出:“在签订合同时的承包期限内,承包商享有主动提供或移交所经营的耕地给发包方的权利。如果承包商选择放弃自己的耕地,他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合理的赔偿谈判,但是这个过程需要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预先告知发包方。承包期限一经确定,在承包期间内放弃的耕地就无法再次申请申请为自己的经营范围。”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农业耕地问题的重视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