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若借款合同对于利息支付事项未有明确规定或存在模糊表述,同时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明确利息数额时,应参照本地或交易双方的惯常交易方式以及市场利率等相关因素进行估算,以确立实际应支付的利息额度。在涉及自然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情形下,若双方并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则可理解为无息贷款。因此,结合该法条精神及欠条内容,若欠条中并未明确记载利息事宜,除非双方能就利息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借款人有权主张无须支付任何利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为降低利息负担,借款人可尝试与出借方进行协商,参考本地的交易习惯和市场利率,共同商定一个合理的利息标准;或者直接提出无息要求。如出借方对此表示反对,借款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欠条中所未约定的利息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