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时说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就是指欠债的人为了躲避还钱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意弄出些根本就不存在的债务来,或者把自己的财产以假乱真地转给别人。这种行为在中国的《民法典》里是有明确规定的,你看这一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如果欠债的人把他的财产以特别便宜的价格卖出去,或者给别人的债务做担保,而且这个事情让债权人的债权没法儿要回来,同时欠债的人和那个买他东西的人或者给他担保的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个事儿,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欠债的人的这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法院会仔细调查欠债的人转移财产的所有细节,比如交易的性质、价格、付款方式、交易的真正目的等等,然后再看看这些行为到底符不符合《民法典》里的规定。如果法院觉得欠债的人的行为确实符合上面那条法规的条件,也就是说,他把财产以特别便宜的价格卖出去,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没法儿要回来,而且那个买他东西的人或者给他担保的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个事儿,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要求法院撤销欠债的人的这个行为。所以要想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在“虚构债务转移财产”,得看具体的案子,看证据,然后对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他的行为是不是合适。如果合适的话,债权人就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