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可获得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如下几种:首先,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侦查过程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进行拘留,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进行拘留,然而在此期间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法定时限,且最终做出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经法院判决宣告无罪而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其次,公安机关在对公民采取了逮捕措施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经法院判决宣告无罪而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再次,在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被改判为无罪,且原判刑罚已得到执行的情况下;此外,如果存在刑讯逼供、以殴打、虐待等方式对待公民,或者唆使、放任他人以同样方式对待公民,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最后,若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从而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也属于可以申请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