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之后,人民法院将依照特殊情形的需求进行处理操作。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若新的起诉事项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并无任何审查不予受理的相关因素,法院方面会对此进行严格的备案审批程序;
其次,对于当场无法准确判定是否满足诉讼查证条件的案例,法院将会接受并处理这些起诉者提供的资料,并按照规定出具阐明具体接收时间的书面确认文件;
最后,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某些必要的相关辅助性材料尚未被充分提供,人民法院将尽早通知当事人及时进行材料补充。一旦补全所有必需的材料,法院还应在接下来的七天内,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接受案件、拒绝审理或是继续深入调查以确定最终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