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之中对于另一位当事人所作之陈述进行承认,除非有确切的相反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项承认不成立,又或者是被承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清的事实存在出入,否则这种承认将具备法定的拘束力。若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销了先前的承认,然而却未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且对方当事人对此次撤回表示赞同,那么原有的承认仍应保持有效。倘若一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一承诺而事后反悔,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其反悔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基础。若未能找到合理的解释,法院可能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理念,裁定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