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通常囊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其非法性,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并未经过相关法律部门的批准,抑或是假借了合法经营之名而进行吸收资金;其次是其公开性,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多种渠道对广大社会群体进行公开的宣传活动;再来便是利诱性,这意味着行为人会向社会公众做出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来偿还本金及利息,或者给予相应的回报;最后则是社会性,这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