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进行期间,倘若一方因偿付债务而令另一方毫不知情,那么我们必须根据特定情况对债务性质作深入探讨与分析。若此项债务被准确判断为由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引发和产生,那么其往往将被赋予夫妻共同债务的身份认定,在此情况下,原先不知情的一方也不得不承担起应有的偿还责任。
然而若是该笔债务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生活之需求范围,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此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目的,那么这便可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先前毫不知情的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