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申请破产之际,对于债务问题的处置则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就日常情况来说,企业理应用其所有的资产去承担所有的债务。倘若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无法覆盖全部的负债,则需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偿还顺序依次加以实施。在破产后的清算程序中,首要任务是优先付诸资金来解决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接下来才会按照下列明确指定的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是支付破产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及医疗保障、残疾补助、抚恤金,其次是那些被划归为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上看,这些费用是应该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接着再处理破产人应付但未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就是依法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