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定担保行为中只由配偶中的一方进行签名的效力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该项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则仅有单方签署的行为往往会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若该项担保债务属于一方以其个人身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内所承担的,则一般来说应被视为个人负债。在此种情况下,仅由一方签署的担保行为或许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