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过程中对外债问题的处理需基于特定情境加以深入剖析。若此类外债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有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认可等共同意志体现之债务,抑或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如若此种外债乃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负担者,则不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而应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